合肥一名男子喝完酒后,来到一家歌舞厅谈好价格后与一名“小姐”发生了关系。事后该男子竟大闹歌舞厅,要求“小姐”为其开发票,最后惊动了110。见到民警,该男子竟像遇到了救星,要民警为其主持公道,“警察同志,我在这里消费,他们竟不给我开发票。”虽然民警一再声明嫖娼是违法行为,可该男子还是不听,继续大闹歌舞厅。民警只好强行将其带到辖区派出所处理。
酒鬼嫖娼后向“小姐”索要发票 ,还找民警主持公道,这不是自投罗网嘛。嫖个娼也要发票,不知道酒鬼想在发票上开什么名目呢?餐饮费?住宿费?招待费?甚至干脆直接开“小姐服务费”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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